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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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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2-09-15 11:08:30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


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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