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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风自然灾害中,非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商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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