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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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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

发布日期:2024-05-07 12:46:12

总结: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本质可理解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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