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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以下是具体的政策依据和说明:
一、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实施条例补充
- 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养老金、退休费,无需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 免税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等法定退休待遇。
二、注意事项
1、免税范围:仅限国家统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如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能需要缴税(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 退休后返聘或兼职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收入,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个税。
三、示例说明:
免税:张阿姨每月领取的5000元基本养老保险金,无需缴纳个税。 -
需缴税:李叔叔退休后被返聘,月薪8000元,需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四、 实操建议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养老金收入一般已由发放机构(如社保部门)标注为免税。如需自行申报(如综合所得汇算),需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并选择“免税收入”项目填报。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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