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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在这过程
中,对于企业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注意点有哪些?
一、企业原来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2021年企业规模扩大,管理进一步规范后,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请问企业
原有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
基础。企业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
税基础。
如果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依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公告》规定,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
已经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所以,已经使用10年的房屋可以在剩余的10年内继续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
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号)将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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